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管理,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简称“协会”),对已达到复审时间的协会团体标准有序开展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发布实施已满二年的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
二、复审要求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针对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容框架、技术指标、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向标准起草组发出复核审查通知,并结合反馈意见经专家组评定后,做出继续有效、修订(含整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
三、复审内容
重点做好与国家现行标准的协调,全面复审标准中各项技术规定,合理确定复审结论。现行团标内容存在下列情况的,要在复审意见表中进行详细说明。
1、团体标准中部分内容与国家政策、现行法规制度存在不一致的;
2、团体标准中部分内容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的;
3、团体标准中部分内容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
4、团体标准中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标准技术不衔接,或者与有关标准的内容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
5、团体标准中部分内容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6、团体标准中部分内容存在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理念,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
7、团体标准执行过程中,根据各方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实施效果不理想需要对团体标准内容进行调整的。
四、工作安排
请标准起草组高度重视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认真填写《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反馈至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将结合起草单位意见进行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牛学文 邱俊
电话:010-82036381 18611916360 19180415527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中国中小商业企业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邮箱:zxsxbz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