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41861637号公告,预告修正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18种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草案,30日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逾期视同无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上述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
2015年12月22日,“卫生福利部”发出卫部中字第1041862295号函,对该草案进行解释。
(一)菊花等18项中药材多赖进口,目前进口通关时皆依照食品卫生标准进行通关查验,故合法进口中药材的市售品卫生管理理应与边境查验规范一致。另,供制造中药制剂的中药材应符合台湾中药典所订的规格。
(二)菊花等18项中药材为该部公告“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与该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表列“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并常见于食谱中为民间习用的食品原料,惟兼具中药用途,系属兼具食品及中药等用途的原料。
(三)又,该市售中药材贩卖业者无法区别或掌握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确切用途,实不应有两种卫生标准,徒增消费者疑义及零售业者管理困扰。
(四)故,基于保护民众食用安全,菊花等18项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