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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等6类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1-03 13:3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1505 原文: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组织对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玻璃材质-接触食品的容器,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等6类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6年,质检总局组织对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玻璃材质-接触食品的容器,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等6类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了2413家企业生产的2919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见图一。经检验,2343家企业生产的2848批次产品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7.1%,产品合格率为97.6%。



  图一 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图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是93家、312家、2008家,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85%、12.93%、83.22%。
 
  (三)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6类材质产品抽查企业情况如下:一是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抽查了1374家企业生产的1792批次产品,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容器、食品用工具;二是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抽查了661家企业的680批次产品,包括淋膜纸杯、食品包装纸、淋膜纸餐具、纸盒、纸袋、圆柱形复合罐、其他类(半透明纸、热封型茶叶滤纸、玻璃纸等)。三是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抽查了56家企业的90批次产品,主要包括橡胶密封件类(高压锅密封圈、密封圈、垫片等)和输送胶管类产品。四是接触食品的消毒剂抽查了46家企业的53批次产品,主要包括次氯酸钠、84消毒液、二氧化氯消毒剂、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和其他消毒剂等。五是玻璃材质-接触食品的容器抽查了139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产品,主要包括啤酒瓶、白酒瓶、葡萄酒瓶、食品罐头瓶和玻璃杯。六是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抽查了137家生产企业的144批次产品,主要包括商用电烤炉、商用电热铛、商用电炸炉、商用电蒸锅、电动类。
 
  (四)本次抽查产品的主要特点。
 
  一是许可证产品跟踪抽查。在2015年国家监督抽查中,已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4类产品进行了抽查,2016年对过去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许可产品继续进行抽查,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了跟踪。通过2年的工作,已基本做到对生产许可产品抽查的全覆盖。二是开展了技术机构的遴选工作。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我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相关产品技术机构遴选工作。通过“总局公布技术机构条件、技术机构自由申报、总局组织专家对技术机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随机选择确定承担总局工作的技术机构”的流程遴选技术机构,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安排机构承担任务,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三是扩展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在抽查许可产品的同时,今年的国家监督抽查还对3类不在许可范围内的产品进行了抽查。四是重点检验了理化指标。本次国家监督抽查的6类产品中,除了一些基本的性能指标项目外,重点开展了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的理化指标项目的检验,直接反映出产品可能对食品造成的危害性。
 
  (五)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
 
  本次抽查共发现7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包括: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产品9批次不合格,涉及不合格项为溶剂残留总量等6个项目;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38批次不合格,涉及不合格项为大肠菌群等12个项目;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产品6批次不合格,涉及不合格项全部为蒸发残渣(正己烷);接触食品的消毒剂产品10个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玻璃材质-接触食品的容器产品6批次不合格,涉及不合格项为内表面耐水性等4个项目;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1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涉及警示标志等9个项目。
 
  二、 抽查结果分析
 
  (一) 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
 
  共抽查了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374家企业生产的1792批次产品。经检测,有1365家企业的1783批次产品合格,9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9.3%,产品合格率为99.5%。不合格产品中有2批次复合膜袋产品,3批次容器产品,4批次食品用工具,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这3类产品。抽查涉及不合格项10项次,包括溶剂残留总量2项、蒸发残渣(正己烷)3项、蒸发残渣(乙酸)2项、丙烯腈单体1项、脱色试验(浸泡液)1项、耐污染性1项。本次抽查过程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分别是为40家、183家、1151家,抽查小型规模企业数占了抽查总数的83.8%,说明全国塑包企业规模还是以小型为主。
 
  (二) 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共抽查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61家企业的680批次产品。经检测,有623家企业的642批次产品合格,38家企业的3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4.3%,产品合格率为94.4%。抽查涉及不合格项51项次,其中大肠菌群1项、荧光性物质1项、脱色试验(水)1项、蒸发残渣(4%乙酸)1项和其他非迁移性指标项目。本次国家抽查抽查领域包括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两部分,生产领域抽取592家企业的593批次产品,其中561家企业的562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4.8%,产品合格率为94.8%;流通领域抽取了80家企业的87批次产品,其中73家企业的80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1.3%,产品合格率为92%。可以看出,生产领域企业合格率及产品合格率均高于流通领域。本次抽查的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分别为12家、69家、580家,大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100%、中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8.6%、小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3.6%。
 
  (三) 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
 
  共抽查4个省、直辖市56家企业的90批次样品。经检测,有51家企业的84批次产品合格,5家企业的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1.0%,产品合格率为93.3%。检测的项目均为产品的卫生性能,不合格产品均为密封件(高压锅密封圈),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蒸发残渣(正己烷)超标。蒸发残渣(正己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橡胶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如矿油、硅氧烷等各类非极性的填料和物质。正己烷是油脂类食品的模拟物,代表了产品在接触油脂的条件下析出有害物质的可能性,如果高压锅配备的密封圈其蒸发残渣(正己烷)检测项目不合格,则高压锅在烹饪肉类或者其他含有油脂的食品时,高压锅密封圈中的矿油、硅氧烷等各种非极性填料则可能会溶解在食物中,被人体长期摄入,造成较大的卫生安全隐患。本次抽查的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分别为7家、14家、35家,大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85.7%、中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2.9%、小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1.4%。
 
  (四) 接触食品的消毒剂。
 
  消毒剂产品执行标准以企业标准为主,本次共抽查16个省、市、自治区46家企业的53批次产品。经检测,53批次产品全部合格,10个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和产品合格率均为100%。本次抽查次氯酸钠和84消毒液产品31批次,其中29批次执行企业标准,2批次执行国家标准,合格率100%;二氧化氯消毒液产品8批次,其中3批次产品执行国家标准,5批次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合格率100%,;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剂4批次均执行企业标准,合格率100%;过氧乙酸消毒剂2批次均执行企业标准,合格率100%;其他消毒剂8批次均执行企业标准,合格率100%。本次抽查的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分别是8家、7家、31家,小型企业占比67.4%,可见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生产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
 
  (五) 玻璃材质-接触食品的容器。
 
  共抽查23个省份139家企业的160批次产品。经检测,133家企业的154批次产品合格,6家企业的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95.7%,产品合格率为96.3%。对啤酒瓶、白酒瓶、葡萄酒瓶、食品罐头瓶和玻璃杯产品的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铅、镉溶出量)等项目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抽查不合格项6项次。本次抽查的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分是20家、29家、90家,大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100%,中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6.6%,小型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4.4%。
 
  (六) 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
 
  共抽查8个省、直辖市137家企业的144批次产品。经检测,125家企业的132批次产品合格,12家企业的12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91.2%,产品合格率均为91.7%。抽查不合格项33项次。其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理化指标检测项目上除不锈钢理化指标(铅、镉、砷)外增加了镍指标;同时增加了铝材料理化指标(锌、镉、砷)的检测项目。本次抽查的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分别是6家、10家、121家,抽查企业合格率分别是100%、100%、90.1%。
 
  三、 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可以对不合格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过程的安全评价工作,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请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完成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后处理结果的情况报告报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28日
日期: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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