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乳等省令及《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两个法规中规定了乳及乳制品和以乳及乳制品为主要原材料的食品(以下简称“乳等”)的器具及容器包装和其原材料的规格标准;其他食品的容器包装规格标准则在《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中进行了规定。
今年6月1日,随着《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法律》的实施,日本导入了只有被评定为安全的物质才可以用于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装中的制度(下称“肯定列表制度”),乳等的容器包装也执行该制度。
因此,将乳等省令中规定的乳等的容器包装相关的规格标准转移到《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中,并整合至该法规中的“食品用容器包装等的规格标准”部分。另外,本次修改不涉及规格值和术语定义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厚生劳动省通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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