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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你点我检”风险预警系列(二)释说食药同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3-04 13:41 来源:青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237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新法规的发布更有利于食品行业产品创新。需要注意的是,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中药材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如违规使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新法规的发布更有利于食品行业产品创新。需要注意的是,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中药材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如违规使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什么是食药同源?
 
  我们都知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食药同源”的理论源远流长,上古时期关于“神农氏”的传说,就反映了中华先民对食物和药物功用的探索。那么,什么叫“食药同源”呢?“食药同源”理论认为许多食物同时也是药物,同药物一样能够防治疾病,另外,凡是中药,都可以食用,只不过在用量上要把握而己。因此,严格地讲,在中医药学中,药物和食物是分不开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黄帝内经》中说,饮食“勿使过之,伤其正也”。药物也是食物,食物也是药物:食物的副作用小,而药物的副作用大,是“食药同源”的另一种含义。
 
  在食品行业中,习惯将这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称为“食药同源物质”,更将“食药同源”诠释为“食药同理”“食药同用”“ 食药两用”等更为丰富的内涵。由原卫生部在2002年2月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公布了87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此名单一直沿用至今。后续又陆续公布了两次药食两用物质名单及试点,将食药两用物质增加到102种。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1〕36号)规定指出,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该通知正式的将食药物质给予了定义并为制定管理规定。
 
  食药同源的物质有哪些?
 
  食药同源可用种类有以下102种: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当归、山柰、西红花(在香辛料和调味品中又称“藏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
 
  来源:食品生产处
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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