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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进口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3-14 10:53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号  浏览:284 原文:
核心提示:原告韩某某在某平台被告孙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2瓶“卡麦特 丹麦 NMN36000”的商品,共计支付32000元。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为硬纸壳状,盒内为瓶装,包装上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签,其中部分内容显示为“Camette Kosttilskud NMN 36000mg”,韩某某协商后,将11瓶涉案商品退还孙某某,孙某某退还货款29350元。但韩某某认为所购商品含有我国不允许添加的NMN成分,被告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某承担12瓶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20000元等。
   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去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围绕公益诉讼维权、产品召回、进口食品安全责任承担、最严手段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选取并发布典型案例。
 
  进口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韩某某诉孙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在某平台被告孙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2瓶“卡麦特 丹麦 NMN36000”的商品,共计支付32000元。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为硬纸壳状,盒内为瓶装,包装上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签,其中部分内容显示为“Camette Kosttilskud NMN 36000mg”,韩某某协商后,将11瓶涉案商品退还孙某某,孙某某退还货款29350元。但韩某某认为所购商品含有我国不允许添加的NMN成分,被告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某承担12瓶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20000元等。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进口食品中含有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成分,但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和经营,故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孙某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11瓶涉案商品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完成了退货退款,对于剩下的1瓶,孙某某应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6500元,遂予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进口食品引发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年来,随着“抗衰老”概念的走俏,号称抗衰逆龄的“不老丸”的产品备受追捧和热炒。本案中,涉案进口食品中含有NMN成分,但国家就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不予许可,故案涉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警醒所有进口食品经营者要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严守食品质量关;同时提示消费者关注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避免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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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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