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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节期间市场价格和限制过度包装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8-28 15:48  点击:273
发布单位: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8-28
生效日期:2024-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中秋”节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市市场价格和限制过度包装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月饼生产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三标”行动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严控原料采购、配料投料、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等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按照“三定三查一检”要求管理。不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包装,严格落实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为其他用途的包装。标签标识符合GB7718、GB28050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四、月饼、高端酒水等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防止“天价月饼(酒水)”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粮、油、肉、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六、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测管控工作。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或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要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标价模板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社区团购”组织者对发生套餐内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查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稳控工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如发现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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