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应急〔2024〕90号
发布日期:2024-11-19
生效日期:2024-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答记者问
应急管理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答记者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