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布食品广告时,遵守《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又是在履行最基本的法律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清楚的了解食品广告相关的法规规定。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广告相关的法规进行了汇总,详见食品法规中心:食品广告相关法规汇总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在《食品安全法》中只是模糊的定义了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其中不仅对“农业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还明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除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各地方根据本地情况,也制定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相关法规及标准。食品伙伴网梳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相关的法规与标准,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我们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梳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至目前,我国已经发布了100多种新食品原料的批准公告,以下食品伙伴网为大家梳理了我国新食品原料管理相关规定、实质等同的认定以及新食品原料的受理相关程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仅供参考。
食品伙伴网汇总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及处罚内容,仅供参考。其中,《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相关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