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结合执法实际,修订了种子、兽药、渔业船舶和渔港、渔业船员、农机、渔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动物卫生、肥料等11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12月25日前反馈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法规处(大沽路100号),电子邮箱地址:snwzcfg@163.com,务必一并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
1.《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兽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量基准》
3.《渔业船舶、渔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渔业船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6.《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9.《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1.《肥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