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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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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8 15:04:05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6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1年4月20日前反馈我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08 截止日期 2021-04-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天津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1年4月20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电话(传真):022-84493619
 
  电子邮箱:scjgspjyaqjgc@tj.gov.cn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并自愿作出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形分别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和先证后核等审批方式。
 
  (一)容缺受理。申请材料仅缺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容缺材料,且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缺欠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行受理。
 
  (二)告知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先证后核。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评审后,各直营门店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且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一个月内实施。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工作;组织对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申请进行评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工作。
 
  第二章  容缺受理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可容缺材料包括《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上述可容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由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书面承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缺欠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应先行受理,逾期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条  若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或提交的容缺材料不符合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告知承诺
 
  第六条  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除提交《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
 
  申请人应当承诺,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且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初次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对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四章  先证后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
 
  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第十条  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附件3);
 
  (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可参照附件4);
 
  (三)标准化门店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示意图;
 
  (四)自主选定的一家标准化门店店面与店内结构布局实景图,包括门面整体(含牌匾)、食品区正面全景、正面特写、左侧面、右侧面、特殊食品销售区域、食品处理区、专间及专业操作场所等区域;
 
  (五)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需要现场进行核实的,可以随机抽取1-2家门店,组织属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总部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并完成评审,符合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资格评审公告》(附件6,以下简称《评审公告》),并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予以公示。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不适用该申办方式。
 
  第十三条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基本流程布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评审公告》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或有效期内,可依申请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时,收回原《评审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不再符合“先证后核”适用条件的,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其适用资格。
 
  第十四条  总部已通过评审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门店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本企业总部已通过评审的《评审公告》;
 
  (三)《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7)。
 
  应当由总部作出承诺,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的部门,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执法人员对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及时归入该许可审批档案。
 
  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依申请实施许可审批。对未按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出申请或总部经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仍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因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5月4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容缺受理”承诺书
 
  2.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
 
  4.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
 
  5.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表
 
  6.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资格评审公告
 
  7.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天津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食品经营领域准入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降低企业开业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宽进严管、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的需要。食品经营活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人身健康,因此,在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更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市场活而不乱。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事前强调信用承诺,事后对失信行为依法惩处,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鼓励食品连锁经营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办法》针对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将有力助推我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四是推广成熟经验做法、扩大改革受益面的需要。2018年5月4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助推我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快速发展,改革成效明显,深受企业好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提升改革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制定本《办法》,将政策实施范围从食品销售领域扩展到餐饮领域,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多食品经营企业。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启动《办法》的制定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分析,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参考浙江省、上海市、成都市等省市有关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初稿。2021年4月2日,我委组织召开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工作座谈会,邀请各区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业务骨干参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初稿逐条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参会人员提出的修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适用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的三种方式:
 
  一是部分申请材料适用“容缺受理”。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或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缺欠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应先行受理。若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或提交的容缺材料不符合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是对部分许可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申请变更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初次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是对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先证后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先证后核”评审申请。通过评审后,各直营门店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且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一个月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规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执法人员对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因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依申请实施许可审批。对未按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出申请或总部经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仍按照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地区: 天津 
 标签: 信用体系 连锁 指导意见 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 食品经营 品牌 食品经营许可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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