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排水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一并征求《珠海市排水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性审查意见。如认为存在违反《反垄断法》《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提出。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线提交(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发送电子邮件:swjpsk@zhuhai.gov.cn
三、邮递信件: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79号,排水管理科,邮政编码:519000
四、联系人:李先生;联系方式:0756-2268879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珠海市水务局
2021年4月20日
珠海市排水许可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排水许可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实行排水许可审批和排水许可备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办理排水许可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污水专项规划等要求;
(二)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雨污分流;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四)需要建设预处理设施的,已按照有关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的检测井。
第四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备案,应填报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备案表;
(二)排水总平面图或排水平面示意图;
(三)近三月水费流水凭证(仅对用水量有要求的排水户需提供);
(四)承诺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区(功能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备案,区(功能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 排水许可备案目录:
(一)工业类: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或尽管产生但外运处理,只排放生活污水的;
(二)餐饮类: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吨的餐饮类排水户;
(三)医疗卫生类:独立的诊所、社康医院、口腔诊所、宠物医院(店)等小型医疗机构,或只排放生活污水医疗机构;
(四)汽车服务类: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洗车场、洗车店、加油站;
(五)洗涤类:
1.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吨的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枕套、床单、被罩)清洗厂;
2.桑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养生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
(六)住宿服务类:
1.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吨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2.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且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七)农贸市场服务类: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不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及小型的生鲜超市;
第七条 一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备案排水户,以及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需加强监管的备案排水户,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审批。
第八条 排水许可备案的监督管理按照排水许可审批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