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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求《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 和《云南省“10大名品”评选管理 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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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3 05:32:26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829
核心提示:按照省领导在2020年名品名企表彰会上关于扩大评选范围、促进名品名企一体化、扩大云南“绿色食品牌”影响力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请你单位结合工作职能职责,对目录制度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并于4月26日(星期一)17: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23 截止日期 2021-04-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云南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企业:
 
  按照省领导在2020年名品名企表彰会上关于扩大评选范围、促进名品名企一体化、扩大云南“绿色食品牌”影响力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请你单位结合工作职能职责,对目录制度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并于4月26日(星期一)17: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皎月 0871-65749535 18636357917,邮箱:ynnyscc@126.com。
 
  附件:
 
  1.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加大云南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农业知名品牌,提高品牌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以下简称“省级品牌目录”)是通过研究制定品牌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所指的“绿色食品牌”品牌,主要包括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类。
 
  第四条 云南“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无偿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及省级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级品牌目录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及实施。
 
  第七条 组建云南省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为品牌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参与省级品牌目录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培育知名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省级品牌目录,并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省级品牌目录主要通过遴选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产生。征集范围为在云南省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类的农产品品牌。
 
  第十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行业组织或机构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申报主体应为区域公用品牌(证书)持有者或被授权实际管理者,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或进行品牌(标识)管理。注重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
 
  (二)申报品牌至少取得商标注册证(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之一,连续使用三年及以上,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主体。
 
  (三)申报品牌建立有科学规范的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并规范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且授权使用主体至少有5家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四)授权使用主体至少有2家组织生产且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产品具有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以“主体+品牌+品类”形式征集。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申报主体应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主体具有品牌管理运营团队,拥有品牌发展规划和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三)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及以上,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同一主体仅限申报一个主导产品品牌。
 
  (四)食用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药用或药食两用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五)产品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100%。
 
  (六)产品具有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合作社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
 
  (七)近3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八)申报主体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一)市场开拓有力,已经成为当地对外宣传推介名片或已获得国际奖项的;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且在有效期内的;
 
  (三)品牌美誉度强,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奖项或认证的;
 
  (四)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
 
  (五)企业/产品品牌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区域公用品牌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的;
 
  (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品牌目录建立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推选建立:
 
  (一)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通过“10大名品”评选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推选名单和主体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申报主体进行合法合规性和信用查询。发现问题的,形成反馈意见,返回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完毕,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推选出符合条件的品牌建议名单。
 
  (四)建议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省级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征集发布一次。
 
  第十六条 入选省级品牌目录的产品,准许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统一形象标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
 
  (一)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企业停产或整改一年(含)以上;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较多;
 
  (五)违规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
 
  (六)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退出目录的品牌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扶持培育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品牌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省级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给予倾斜扶持。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形象标识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等活动,支持入选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入选品牌的宣传,探索发布品牌产品消费指南,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
 
  第二十二条 积极构建品牌宣传推介新机制,指导行业协会等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培育塑强一批绿色食品品牌,不断提升云南农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云南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规范云南省“10大名品”(以下简称“10大名品”)品牌管理,强化品牌培育扶持,加强监管和品牌维护,提升我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0大名品”的申报评选、表彰奖励、扶持培育、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10大名品”评选范围为在云南省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类的农产品品牌,包含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四条 “10大名品”评选管理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10大名品”评选管理活动以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10大名品”予以相应支持。
 
  第六条 评选活动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以下简称“承办机构”)。
 
  第七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为品牌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参与“10大名品”评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评选对象。以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为基础,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确定年度评选内容和认定数量。
 
  获认定品牌2年内不得重复参评。
 
  第九条 评价方式。采取定量与定性、数据量化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评价指标。围绕品牌培育管理、质量水平、品牌影响力、品牌忠诚度、品牌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发布)。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评选内容,制定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量化评价。承办机构依据评分细则,开展数据量化评价。按得分高低,每类筛选出前30名作为候选名单。
 
  (二)专家评价。承办机构从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候选名单开展评审。
 
  专家评分与数据量化评分加总后,按得分高低,每类筛选出20个初选名单。
 
  (三)征求意见。初选名单提交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云南农业农村信息网进行社会公示。
 
  (四)结果报批。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审定后,向社会进行通告。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获认定品牌由领导小组授予“xx年云南省10大名品”称号,统一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经营主体可以在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销售推介等活动中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和“10大名品”统一形象标志。使用方式和条件遵照《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10大名品”进行整体品牌策划、包装和宣传推广。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品牌宣传及推广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10大名品”的检查、监督和打假工作,保护好“10大名品”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的产业示范类项目,优先安排“10大名品”经营主体实施。
 
  第十七条 对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技术改造、信贷融资、风险补偿、上市培育、宣传推广、招商引资、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报送云南省“10大名品”监测信息;
 
  (二)建立企业自检制度,并定期向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产品送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稳定;
 
  (三)积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不断扩大“10大名品”和自身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五)积极完善产品质量各项管理和控制措施,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切实发挥在产业中的示范带动和市场引领作用,积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发展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云南省“10大名品”实行分级监管制度。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10大名品”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区上报的相关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对辖区内的“10大名品”开展质量监测,建立年度全覆盖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全省不低于70%的“10大名品”开展监督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机构依法加强对“10大名品”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撤销其“10大名品”称号和标志使用权,向社会进行通告,并在三年内不再将其纳入“10大名品”参评范围。
 
  (一)弄虚作假,利用虚假信息骗取“10大名品”称号并经查实的;
 
  (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产品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八)擅自扩大“10大名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转让、买卖或租借“10大名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10大名品”证书、标志或者冒用“10大名品”称号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伪造、冒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10大名品”经营主体涉嫌有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评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举报人反映“10大名品”经营主体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评选认定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从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地区: 云南 
 标签: 评选 品牌 农业 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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