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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和《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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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30 17:23:42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2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促进地方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的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贵州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并研究起草了《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30 截止日期 2021-10-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贵州
备注  

为加强我省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促进地方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的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贵州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并研究起草了《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通过首页“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tan1705@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应文件标题。

三、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851-8585013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1.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有关用表.zip

   2.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使用和管理省级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及通过专家库开展标准化工作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市(州)级专家库以及专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善于沟通;

(三)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发展趋势,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标准化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四)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五)从事标准化管理和相关研究工作或标准起草、编辑、审核、审批等工作1年及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六)时间充裕,身体健康,体力精力能承受地方标准技术审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等的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七)具备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异地开展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入库专家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公开征集专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者通过“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db52.amr.guizhou.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填报《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下载打印,经单位同意后(在职人员须由推荐单位盖章,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盖章),网站上提交《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备选专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遴选后正式入库;

(三)对于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中,涉及新兴领域等方面的特需专家,可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邀请入库。

第六条  专业机构根据报名基本信息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专家须经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则正式取得专家资格。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入选的专家颁发电子聘书(有效期3年),将专家信息纳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二)秉承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要求完成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三)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关政府文件或资料(除公开)、内部工作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四)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技术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五)不得以专家库成员身份从事受委托工作内容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查阅、获取与受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可以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参加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等;

(五)提出和参与本省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提出本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宏观意见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标准化技术评审项目所属领域和类型等,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专家与被评审项目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2.被评审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的;

3.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三)优先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各类标准化培训、评审等活动,优先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  专家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根据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定,参与地方标准和标准化示范区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与专家是正常的劳务关系,专家接受专业机构安排工作后应按时完成,在任务结束前如无特殊原因不应中途退出。

专业机构根据有关劳务计付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医疗、养老等问题由原单位或有关社保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基本信息的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在组织专家参与技术评审活动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专业机构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家选取、使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予以退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行为的;

(三)擅自利用评审专家名义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累计2次未通过专家履职评价的,或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安排工作的;

(五)违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六)因工作失误,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入库专家的;

(八)其他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可提出退出专家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专业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每3年对专家资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予以退库;考核合格且专家同意续聘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以对本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共享。

第五章    专家组长

第十九条 专家组长负责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协调有关专家意见,对参与的评审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  专家组长的资格: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良好;

(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标准化领域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制定的参与者;

2.1项及以上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3.3项及以上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4.1家及以上知名企业标准体系建立的主导者,同时是其主要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长的管理和考核,除按一般入库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独建立专家组长库,并动态调整。每一次地方标准等技术评审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和专业机构对专家组长进行工作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地区: 贵州 
 标签: 市场监督 标准化工作 评审 标准化 地方标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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