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了《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送我局审查。现将《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s.gov.cn)、中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zs.gov.cn/sfj)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反馈意见期限:即日起至11月10日止;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760-88321006)、电子邮箱(fazhike1203@163.com)、通信(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207室)。
附件: 附件1: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关于《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中山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9日
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等的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全市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监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及处理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和处理工作;负责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有相应收运、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合同;负责定期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台账报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职能】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并将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信息纳入智慧城管管理平台。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过程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公安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五)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六)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并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市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旅游、商务、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应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可降解包装物,尽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积极回收外卖包装物。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 餐饮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单位投放和处理餐厨垃圾行为,推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投放、收运和处理
第十条 【台账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实施台账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收运、处理企业应当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有关费用问题】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餐厨垃圾收运费和处理费。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餐厨垃圾产生者负责。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二)合理确定餐厨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餐厨垃圾的人员进行劝阻、教育;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处理,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者的行为禁止】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经营者以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收运;
(三)不按分类规定投放餐厨垃圾或在餐厨垃圾中混入纸巾、包装袋、牙签、一次性餐厨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属于餐厨垃圾的其他生活垃圾;
(四)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倾倒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许可;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环境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场所;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五)未经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用于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七)配备相应数量的专用全密闭收运车辆,车辆具有自动装卸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功能,具有计量功能,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必要的定位系统和监控设备。运输设备和收集容器应当具有统一标识,整洁完好。
(八)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制度,定期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餐厨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等情况;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理方式及处理工艺要求】餐厨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
餐厨垃圾处理应采用成熟的、稳定的、自动化程度高的工艺、技术及设备,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处理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五)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制度,定期向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等情况;
(六)未经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交付不符合要求的处理】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发现餐厨垃圾产生者所交付的餐厨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进行分类情况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发现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所交付的餐厨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进行分类情况的,有权要求进行分类后交付,收运企业不予分类的,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分级管理原则】餐厨垃圾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本部门对餐厨垃圾的监管情况和处罚结果等。
第二十条【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收运、处理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停业歇业等审批】除临时性检修、维护、维修而暂停设施使用外,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报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照“提供替代设施,先建后拆”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应急方案及预案备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主体及法律适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均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者的法律责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收运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倾倒餐厨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个人有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收运的法律责任】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收运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将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收运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理的法律责任】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分及涉嫌犯罪处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