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加强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认定和管理,结合我市菜篮子商品供应保障实际,宁波市商务局牵头拟定《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宁波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回函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与您联系。
联系人:陈老师;电话:89387135;传真:8938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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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27日
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和管理,增强菜篮子产业总体实力,充分发挥基地在提高我市菜篮子商品自给率和菜篮子应急供应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菜篮子商品供应保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菜篮子商品(主要包括蔬菜、生猪、菜牛、菜羊、禽蛋、水产)生产、流通、加工类基地。
第三条 基地按照“主体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基地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与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第五条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地的预审、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基地的认定、监督和考核等。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基地考核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以市商务局申报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主体应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或本地企业到外地投资建设,经营证照齐备有效,且运营二年(含)以上的菜篮子企业。
(二)基地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必须满三年以上。
(三)基地应具备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有明确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质量追溯档案(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产品溯源记录等)。
(四)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规模要求
1.生产类基地
蔬菜:蔬菜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特色蔬菜、高山蔬菜除外); 食用菌年产量在200吨以上;
生猪: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
菜牛:菜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菜羊:菜羊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禽蛋:肉禽年出栏量5万羽(其中鹅1万羽)以上、蛋禽年产量200吨以上;
水产:淡水养殖面积500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年产量200吨以上。
2.加工类基地
豆制品:豆类原料年产加工量在2000吨以上。
3.流通类基地
蔬菜年交易量30万吨以上;
水产年交易量30万吨以上;
生猪年批发或屠宰量10万头以上;
禽蛋年交易量5万吨以上;
综合品种流通类基地年交易量8000万元以上。
(五)基地产品60%以上供应宁波本地市场。
(六)申报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报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要商品、规模和产销状况,建立岗位责任、生产组织、质量监管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品牌建设和认证情况;
(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企业商品年产量或销量以及宁波本地市场供应量,应提供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购销合同或协议、财务报表、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市外基地的企业需提供投资所在地和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在宁波辖区范围销售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开展实地核查验收,由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以及专家评审组意见,拟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发文进行认定并授“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标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基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出、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标牌应在基地显著位置悬挂。基地宣传指示牌应在基地附近的显著位置设置。
第十二条 建立基地信息报送制度。每月5日前按要求在宁波菜篮子网填报基地上月的产销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制度。市商务局以直接考核或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出。
第十四条 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要求限期责令改正:
(一)因管理失当或产品质量问题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信息上报制度不落实,信息有漏报、迟报的;
(三)应急供应保障任务未完成;
(四)基地商品供应本地市场不足40%。
第十五条 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将对其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基地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严重后果;
(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三)基地产品供应本地市场不足30%;
(四)无正当理由不愿意承担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五)因城市发展等原因导致基地规模不符合标准或其它原因。
第十六条 基地变更名称,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变更基地名称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商务局核准。
第十七条 对于取消基地称号的基地,由市商务局发文进行公布,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标牌。因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款等原因予以撤销基地称号的,该企业五年内取消申报基地资格。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 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保供应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商贸〔2021〕82号),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九条 支持基地扩大规模、提高产量和品质,增加本地市场供应量,提升应急供应能力。
第二十条 支持基地探索新的流通方式,发展现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追溯体系建设、连锁经营和平价供应点等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基地发展名特优菜篮子商品,鼓励基地创建国家、省、市级品牌,开展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定,以及GAP、HACCP等认证。
第二十二条 支持基地参加商务部门主办(支持)的各类菜篮子商品展销会、产销对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市场异常时,基地商品要按照商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配,承担特殊时期菜篮子商品供应保障任务,发挥基地的市场供应调节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推动辖区内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