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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专利奖评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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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2 13:25:23  来源: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3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激励我省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我局起草了《海南省专利奖评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截止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海南
备注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激励我省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我局起草了《海南省专利奖评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189808513@qq.com。

2.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8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运用服务处403 办公室。

请在电子邮件或信封上注明“《海南省专利奖评奖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日

(联系人:祝斌,联系电话:0898-6588090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专利奖评奖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旨在激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国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省专利奖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专利奖评选的组织工作,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省专利奖设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届评选专利金奖不超过4项、专利优秀奖不超过8项。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专利金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外观设计专利只能参与专利优秀奖的评选。

第五条 省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设立省专利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和专家评审组,评奖办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奖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专家评审组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人员为单数,主要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评奖工作;

(二)确定奖励的专利项目和等级;

(三)研究省专利奖评奖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奖办职责:

(一)组织协调省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省专利奖评奖工作;

(三)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专家评审组职责:

(一)对省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提出改进专家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省专利奖的申报

第十条申报省专利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专利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申报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权人;

(三)参评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海南省产业发展规划;专利所涉及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五)全部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六)相同专利权人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申报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形;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海南省专利奖;

(三)专利权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四)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专利奖申报采取自愿申报方式。专利权人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登陆“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实行在线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第四章省专利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权重25%。着重考虑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权重25%。着重考虑技术的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等因素。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权重35%。着重考虑专利的运用情况、保护措施,经济效益。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权重15%。着重考虑专利产生的社会效益、在行业的影响力、政策的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权重25%。着重考虑设计的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权重25%。着重考虑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权重35%。着重考虑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权重15%。着重考虑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奖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专家评审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办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环节:

1.初审环节。专家评审组按照专业领域,分成若干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不少于3名专家。各评审小组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对进入初审环节的本领域参评项目进行书面评审打分和推荐。各评审小组共推荐24件专利项目进入终审。

2.终审环节。终审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终审环节的24件专利项目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并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终审专家评审组人员为单数。

(三)审核批准。领导小组根据终审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审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公示批准。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经会议批准后,由评奖办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布授奖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奖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官网或社会媒体上公布授奖决定。

第五章省专利奖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根据《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相关条款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向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获奖项目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直接推荐参评下一年度中国专利奖。

第十九条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海南省专利金奖、海南省专利优秀奖字样和获奖年月。

第二十条 省专利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参与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参加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获奖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办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交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评奖办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发现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专利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国专利奖及海南省专利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海南 
 标签: 知识产权 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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