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与个人:
为鼓励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定了《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就公平竞争影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有关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yangshuiwen@126.com。
附件:《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鼓励对危险废物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豁免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豁免条件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本市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企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境评估达标;
(二)“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
(三)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的环境治理效果与原治理效果保持一致;
(四)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
三、豁免程序
(一)首次申请。
1.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表),共同组织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包括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利用及产品环境风险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等),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核实是否满足豁免条件。
3.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向社会公示核实结果。
(二)重新办理。
开展点对点豁免管理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前30日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核实程序参照首次办理程序。
1.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替代原料的;
3.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地址、产品其一发生变化的;
4.危险废物利用类别或数量超过豁免管理范围的。
(三)取消豁免。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表),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初步核实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取消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管报告情况向社会公示取消结果。
四、运行要求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并纳入辖区土壤重点排污单位清单。
(二)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标准,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利用单位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其检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以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二是以序批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至少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
(三)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四)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符合运输环节豁免条件的除外)。
(五)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相关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应将以下档案记录、凭证等纳入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一是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二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入场分析记录;三是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四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及环境监测报告;五是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六是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应该记录和保存的档案和凭证。
(六)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情况报告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给所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五、保障及管理措施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并根据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编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核实是否满足“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条件。
(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辖区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和规范化管理评估,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未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方案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利用时,应立即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停止利用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三)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利用环节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印发之日30日生效)
附表: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
附表:
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 ○取消豁免
产生单位 | 单位名称(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废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利用单位 | 单位名称(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废物利用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产生单位概况(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时填写,简述产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 |||||
利用单位概况(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时填写,简述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被替代原料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危险废物利用工艺、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物去向及利用处置措施、最终产品执行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去向等,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 |||||
产生单位区县生态环境初步核实意见: | 利用单位区县生态环境初步核实意见: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承诺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方案的内容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并承担申报内容不实之后果。 | |||||
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时间: | |||||
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时间: | |||||
提交材料清单(首次申请的提交材料1~5;如果定向利用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同时提交材料2~5;重新申请的提交材料1~6;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出现变化的提交材料7;取消豁免的提交材料8): | |||||
1.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内); | |||||
2.与“点对点”定向利用有关的产废设施和利用设施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生产设施除外)等; | |||||
3.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检测报告(有CMA章); | |||||
4.利用单位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以及质量检测报告(有CMA章); | |||||
5.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 | |||||
6. 已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自评价报告(包括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等内容); | |||||
7.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信息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 |||||
8.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取消“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提交应提交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以及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拆除利用设施的,应符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对利用设施所在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结果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还应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