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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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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4 05:58:55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887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省市场监管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4 截止日期 2022-03-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吉林
备注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省市场监管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蒲薇

联系电话:0431-85279046

电子邮箱:66856927@qq.com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邮编:130022

附件:   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3月4日

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

(一)对食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以下统称罚没数额)单笔50万元以上的;

(二)对价格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数额单笔100万元以上的;

(三)对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传销、直销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数额单笔50万元以上的;

(四)对药品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数额单笔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数额单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化妆品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数额单笔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或者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其中,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市场监管领域按照“谁办案、谁发放”的原则;药品监管领域按照“谁收缴、谁发放”的原则。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子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行违法行为人举报豁免制度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三)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1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立案查处结案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和申请奖励程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需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匿名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确认其检举、揭发行为真实性后,符合奖励要求的,应实施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收回奖金的程序依照决定奖励的程序进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管控措施,并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吉林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吉市监联字[2018]6号)同时废止。

 地区: 吉林 
 标签: 举报 细则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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