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根据国家、省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局启动了《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目前,修订工作已完成政策研究、实地调研、修订稿起草、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现将《公众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相关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409室,邮编:518040,联系电话:830705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xdny@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加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设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规模和经营指标或科技创新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工作要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农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二)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种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种业型企业提供);
(三)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三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五)企业基地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备设施照片,科技成果及产业化证明材料;
(六)企业注册地或带动农户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三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企业招聘农(渔)工或带动农户5%名册(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
(七)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九)信用广东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十)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报告。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初审和现场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向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指标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就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意见。根据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六)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新认定或通过监测的企业名单,对当年新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制度,参照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运行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须接受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半年报和年报。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监测)截止之日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责令退回当年因龙头企业资格而获得的政府专项资金。
(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处以处罚的;
(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三)有农业用地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经税务部门查实,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五)经财政部门查实,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六)经应急管理部门查实,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九)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信用异常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重新确认资格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指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1.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1-2.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1-3.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1-4.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