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2 14:17:57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737
核心提示: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6号令)、《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
发布单位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18 截止日期 2022-07-2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门市
备注  

为规范江门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28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联系电话:0750-3887580

邮箱:jmxmsy@163.com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6号令)、《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牛、羊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和牛、羊肉品经营、加工和使用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江门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均可申报牛、羊定点屠宰资格;屠宰牛、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还应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应当建立严格的牛、羊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羊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向属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牛、羊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信用档案,并实施产品溯源管理。

八、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超市、肉品专卖店等牛、羊肉品经营者应当采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出品的牛、羊肉品,并索取、保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销售时,应当在柜台或摊位前显眼位置明示与所销售的肉品相对应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九、餐饮服务经营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出品的牛、羊肉品,并索取、保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牛、羊肉品:

(一)非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生产的;

(二)未经检疫、检验的;

(三)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四)未能提供有效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

(五)其他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

十一、牛、羊屠宰及其肉品经营、加工、使用过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牛、羊屠宰和牛、羊肉品经营、加工、使用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和经营非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生产的或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为有效线索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在施行过程中,国家或省有关于牛、羊定点屠宰的管理法规出台,执行新的法规,本通告自行失效。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未有合法合规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的县(市、区)可暂缓一年执行,但应迅速招商引资筹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依托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牛、羊屠宰车间。在国家或省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前,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车间)设置数量不受规划限制。

特此通告。

 地区: 江门市 
 标签: 经营 农业 流通管理 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 肉品 消费者 屠宰 食品安全法 生猪屠宰 定点屠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