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现向全市征求《武汉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意见建议,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于2022年10月27日前发送至邮箱294384887@qq.com”。
联系人:蔡青;联系电话:85333571。
附件:武汉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
武汉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以无人售卖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现场加工制售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的食品经营户及其经营行为。
在物业小区等公共场所无人售卖过滤纯净水,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市无人售卖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对通过群众投诉、检查等途径发现无人售卖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第四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无人售卖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建立辖区内无人售卖经营户台账,并将无人售卖食品经营户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无人售卖食品经营户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售卖的食品安全管理。无人售卖食品经营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无人售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第七条 无人售卖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场所环境应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人员。
第八条 从事无人售卖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九条 从事无人售卖的食品经营户要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定期对售卖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售卖过期、变质、污损等问题食品。禁止售卖国家明文禁止的食品。
第十条 无人售卖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合规的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售卖的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无人售卖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无人售卖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食品原材料、经营器具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营户要定期对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查,对经营器具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 无人售卖保健食品的,其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 在物业小区等公共场所无人售卖过滤纯净水,食品经营户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水质等进行抽检,并在机器机身公示抽检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无人售卖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无人售卖食品经营户落实售卖食品的安全性标准及要求。
第十六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无人售卖经营户台账,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抽检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无人售卖食品的监督管理,并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针对售卖食品过程中易发、高发、常发等问题,对无人售卖经营户开展行政约谈。
第十八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对无人售卖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的相关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无人售卖经营户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处置,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经营户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无人售卖违法违规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