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1 14:58:5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0587
核心提示: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1 截止日期 2022-12-1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公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应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同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避免受到污染。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本公告第二至四条要求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