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总局“五个到位”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强化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中关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牵头草拟了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已先后两次征求各食品相关业务处室及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经汇总修改后形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七个章节,主要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内容、处置要求、处置流程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12月1日前(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相关意见的PDF版和Word版反馈至我局(协调与应急处)。
公示期: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
电 话:020-38835314、020-38835694
电子邮箱:gdsjj_gdspcjmsc@gd.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制说明.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