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化落实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通知》(粤市监〔2023〕3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26日至8月27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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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3号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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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落实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工作的管理,加强企业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促进质量强企建设,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化落实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通知》(粤市监〔2023〕35 号)等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义】 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推动产业集群质量提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工作部署;有利于充分发挥首席质量官的质量管理与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有利于落实制造业当家要求,推动清远高质量发展。要充分认识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培育力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质量人才资源,加快制造强市、质量强市建设。
第三条【性质】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并授权其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质量工作,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实施范围】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 重点推行范围为制造领域企业,鼓励工程和服务领域企业试点设立首席质量官。尚不具备首席质量官设置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或)质量安全员,逐步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部门职责】 清远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全市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推行;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和指导等工作;牵头制定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办法,联合各相关部门 ,指导企业推进首席质量官工作实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将首席质量官的管理规范与当地特色和产业特色结合,加大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行力度。
各有关部门将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质量强市、质量强县(市、区)的重要举措,明确培训考核、入库管理、继续教育和评价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首席质量官岗位要求
第六条【任职条件】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
于负责,努力提升企业质量体系;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质量政策;
(三)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七条【工作职责】 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
首席质量官作为负责企业质量全面发展的决策层,在质量管理、质量提升、质量创新、质量方法推广和质量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智囊作用和纽带作用,切实推动企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一)协助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为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组建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健全质量责任制。
(三)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四)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统筹推进企业全员质量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动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五)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抽检及调查,落实监管要求。
第三章 首席质量官的管理
第八条【任职报备】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首席质量官。企业任命的首席质量官应当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汇总本辖区首席质量官任职报备情况并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全市首席质量官任职报备情况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经备案登记的首席质量官和企业可享受相关激励保障政策。
第九条【培训】 首席质量官由企业先聘任后培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企业聘任的首席质量官进行岗位能力免费培训。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考核发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广东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
第十条【行业自律】 创新制度落实形式,成立首席质量官的联合性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定期开展行业间、区域间的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提升首席质量官管理水平。鼓励分行业、分产业积极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广工作,发挥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分行业指导制定企业首席质量官自律公约,规范首席质量官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帮助辖区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指导首席质量官开展工作。依托全省联动的智慧化网络管理平台,通过数据化、系统化手段加强企业首席质量官相关信息管理,为首席质量官的问题反馈提供平台支持,保障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落实落地。利用广东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网络培训考试平台,加强首席质量官线上宣传,为企业首席质量官提供质量监管政策、标准技术、质量管理经验分享等服务。
第十二条【交流活动】 鼓励各地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学习交流活动,分享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鼓励有条件的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在网站开设“首席质量官”专栏,总结提炼企业开展首席质量官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鼓励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首席质量官的交流活动,促进学者专家与企业首席质量官面对面交流,以先进的质量理论知识指导企业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破解企业质量管理难题。
第十三条【互助帮扶】 鼓励企业加入首席质量官的联合性组织,并依托首席质量官服务平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互助帮扶,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质量变革。支持企业开展有关首席质量官及质量变革实践的宣传推广,以质量变革创新的经典案例展现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促进形成优质优先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退出机制】 对首席质量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约谈、警示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及履职不到位的企业首席质量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 首席质量官的培养与激励
第十四条【培养】 引导企业将首席质量官人才培养纳入企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健全质量人才招引、培育、使用和留任机制,搭建企业内部畅通的职业发展通道,储备质量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内部开展质量管理内培,提升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素质水平,实行选拔竞聘,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首席质量官岗位上来。
第十五条【待遇保障】 推动企业提高首席质量官的待遇水平,保障首席质量官享有相应的薪酬福利;优先评聘中高级质量管理职称岗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和享有推荐相关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等优先待遇。
第十六条【政策激励】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建立完善对企业首席质量官的激励保障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方案。
对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企业,在各级质量奖的评选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中优先考虑;鼓励和优先推荐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企业,申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席质量官申请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享受人才优惠政策;鼓励首席质量官参加中高级质量管理职称评定,对首席质量官牵头组织获得的有关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实行首席质量官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