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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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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1 10:06:33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为规范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截止日期 2023-09-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长春市
备注  

为规范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78273389@qq.com,邮箱主题请注明:《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办法》公众意见反馈,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9月8日前反馈。

附件:

   《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办法》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

长春市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食品,是指《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许可类别编号为3101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加工区、成型区等)、清洁作业区(内包装区等)。

第六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具有适宜的通风设施,进气口位置合理,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装置和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能防止虫害侵入。生产车间温度、湿度等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第八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设备、生产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包装设备、喷码设备等。

第九条 生产设备布局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条 工艺流程应当具备合理性,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申请的食品类别、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或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检验或部分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按期检定或校准。

第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原辅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原料(如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控制的相关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并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

第十六条 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应当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批一处

联 系 人:张小华、王琼

联系电话:0431-88779713

 地区: 长春市 
 标签: 市场监督 生产许可审查 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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