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9月4日至10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线上提交:登录常州人大网(http://rd.changzhou.gov.cn/)或关注“常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点击公告链接查阅全文,通过最下方对话框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213022;
(三)电子邮件:czrdfgw@sina.com;
(四)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 案)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平台提供餐饮及配送服务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备案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如实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信用管理等信息,并推送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提供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容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进货情况,并按照要求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 本市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加工过程实时公开制度。
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公示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实时公开加工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并通过设置实时公开餐饮服务专区或者增加标识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第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包装材料,并采取防尘遮盖等方式妥善贮存,保持清洁,防止污染。提倡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容器、包装材料。
使用容器、包装材料,应当遵照其标识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等内容要求。
第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袋等对配送食品进行封装。封签、包装袋在开启后应当无法复原。
违反前款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配送食品进行封装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随餐提供保存条件、建议食用时限等膳食信息。
第十条 提供网络餐饮配送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确保配送箱(包)安全、无毒,并督促送餐人员定期清洗消毒;对有保冷、保温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为网络餐饮服务进行配送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规范配送行为。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并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不得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
第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方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商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烹饪餐饮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有权处理的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