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在《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的基础上,结合2014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即将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个人可在2023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jgxyjgc@tj.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反馈意见”,并在正文中写明联系方式。
附件: 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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