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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销售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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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09 16:45:2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88
核心提示:我局在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销售(不含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截止日期 2023-10-1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为全面提升政务环境,进一步提高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政务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在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销售(不含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6日前反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qgssp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公开征集意见”。

2.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编: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公开征集意见”。

附件:   附件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销售(不含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docx

   附件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销售(不含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起草说明.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销售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全面提升政务环境,进一步提高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政务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决定在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在全市食品销售(不含特殊食品销售,下同)环节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要求。

一、实施范围。全市食品销售环节新设、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二、实施对象。全市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许可申请人(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销售者,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工作规则。申请人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线上或通过本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下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自愿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只要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材料,签定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食品销售)告知承诺书(线上办理时申请人签订后自行下载保存,线下办理时由许可机关提供纸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经营者保存,一份由许可机关留存,电子签名的承诺书与纸质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详见附件),许可机关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即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承诺的许可办结时限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因文化程度或受经营条件限制,或有现制现售行为不清楚如何合理布局设施设备等情形,无法落实告知承诺相关要求,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机关仍按既有方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

四、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受理机构为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决定机构为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要求执行。《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如有新的要求,则按新的要求执行。

1.申请与受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食品销售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不需要提供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职权范围等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签署受理意见表;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诉权,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听证的,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不需要听证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3.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通过的食品经营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补办)在核发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同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含正本、副本)。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打印的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由许可机关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也可以在征求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快递到付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已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通过“渝快办”进入办事流程,在“证书下载”中下载自己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5.材料归档。许可机关归档人将获取的纸质材料按户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保存。电子档案不需要打印归档。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许可机关可以根据辖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五、监管举措。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许可机关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重点检查销售者承诺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对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者未认真落实承诺、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销售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销售者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履行承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存续期内的食品销售者,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表单式、全项目、频次化监督检查,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置。妥善处理食品销售投诉举报,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强化部门工作协同,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信息公示。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鼓励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电子形式(电子屏幕、二维码等)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展示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或张贴展示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结束时发送给销售者的含有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二维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食品销售)告知承诺书(试行)

2023年   月   日

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食品销售)告知承诺书(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部门:

本单位自愿采取自我承诺的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规范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在保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本单位承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以下食品经营条件并持续保持:

(一)经营场所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地面、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设有防鼠设施。

无实体门店从事食品贸易、食品自动售货、网络食品销售,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二)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

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具有可现场登陆的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不从事食品制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条件。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上岗,无五年内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限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限企业)、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者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限企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限企业)、食品安全自检(限企业)自查与报告(限企业)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限企业)等。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建立送货服务过程管理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本单位按照许可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信息,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且所提供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单位严格执行经营过程规范,保证经营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

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在销售贮存位置或者容器上标明所销售贮存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具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配备纱罩、玻璃柜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售卖柜,配备专用取货工用具;销售冷食类食品(凉卤菜),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专用销售设备,销售设备设置供销售人员开合的取物窗(门),需要现场切配、调味的,配备专用工用具(刀、墩、容器等)和加工人员洗手消毒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通过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明,销售食品时在自动售货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资格的复印件。

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分开,地面硬化、平坦,易于清洁;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门下方金属包覆)、防虫和通风排气装置;设置的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能使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厘米以上),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贮存食品添加剂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现场制售按照规定设置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加工工具、容器等保持清洁,并按标识区分使用;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食品操作区域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原料及食品被污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购进的食品原料来源渠道合法;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食品配料包括淀粉、酵母制品、低聚糖、蛋白类、膳食纤维、馅料、香辛料及调味料、饮料浓缩液等;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相互分开;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不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不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操作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保持全过程卫生清洁;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需要烧熟煮透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按照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 小时;现场制售的食品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售日期(时间)、保质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本单位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本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系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销售者(承诺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纸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销售者保存,一份由许可机关留存)

 地区: 重庆 
 标签: 食品销售 连锁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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