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如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编:110031)。来信请注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pjycysy@126.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2日。
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