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师生用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联合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8月26日,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传 真:0991-2835403
电子邮箱:xj315@xjaic.gov.cn
寄送信件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附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示范文本).docx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