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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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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4 11:02:10  来源: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主动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12 截止日期 2024-09-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乌鲁木齐市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主动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与经营监督管理科(1508室)

电子邮箱:xiefang@ws.xjaic.gov.cn

联系电话:0991-2819532(传真)

附件: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
  

附件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主动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名称、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鼓励吹哨人举报以下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非食用物质的;

(四)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

(六)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七)非法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以及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九)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第五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实名吹哨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对匿名吹哨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并安排专人与其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受理吹哨人举报信息。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移转的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办理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

第八条 吹哨人实名举报的,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吹哨人。

第九条 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吹哨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吹哨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吹哨人,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对食品安全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地区: 乌鲁木齐市 
 标签: 举报 违法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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