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计量技术机构: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一基准四清单”审查意见反馈的通知》要求,拟调整相关相计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的适用情形:
属首次违法,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尚未流入市场的(从轻);属首次违法,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已经投入使用的(一般);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已经投入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从重)。
二、调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
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从轻),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一般),予以警告,并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24日下班前,反馈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联系电话:96315-1-3303;邮箱:lnsjlcgy@163.com。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