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3-06 09:05:4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382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总署令第188号
发布日期 2010-03-01 生效日期 201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7-15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案件 行政处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