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

关于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7 14:45:11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浏览次数:2813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l,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0]8号
发布日期 2010-02-21 生效日期 201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办),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l,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监控计划》,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承担本计划检测任务。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1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抽样单位

    1.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2.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3.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4.应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收到阳性样品检测结果后,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l: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

   (二)检测单位

    1.严格按《操作要点》对样品进行处理。

    2.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3.筛选方法应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不具备确证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应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后出具报告。检测结果由承检单位按要求上报。

    4.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残留办。

    5.后续跟踪抽样要及时安排检测,发现阳性样品要按以上程序立即上报。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其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具体程序为:(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将该类产品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四)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进入对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五)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应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6)要求,分别报残留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抽样单位。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八、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次上报残留办。

    九、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十、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20l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20l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4.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5.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

       6.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