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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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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2 16:20:19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0442
核心提示: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1&cid=361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金箔酒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1〕2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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