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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实施时间的通知(质检食函[2007]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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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2 09:09:21  来源: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620
核心提示:按照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要求,为保证各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顺利进行,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实施时间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07]27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7-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1-05-20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71427.html

  【食品伙伴网说明】自2010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国(地区)要求,依据《关于调整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措施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34号公告)》选择是否实施。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要求,为保证各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时间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包括9月1日)生产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上述通知对9月1日起(包括9月1日)生产的出口食品是否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行查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

  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的范围按照《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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