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兽药评审后确认,以下兽药地方标准不符合安全有效审批原则,予以废止。一是沙丁胺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和替硝唑,属于我部明文(农业部193号公告)禁用品种;卡巴氧因安全性问题、万古霉素因耐药性问题会影响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动物性食品出口。二是金刚烷胺类等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三是头孢哌酮等人医临床控制使用的最新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会产生耐药性问题,影响动物疫病控制、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四是代森铵等农用杀虫剂、抗菌药用作兽药,缺乏安全有效数据,对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五是人用抗疟药和解热镇痛、胃肠道药品用于食品动物,缺乏残留检测试验数据,会增加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危害。六是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的复方制剂,增加了用药风险和不安全因素。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凡含有《废止目录》序号1~4药物成分的所有兽用原料药及其制剂地方质量标准,属于《废止目录》序号5的复方制剂地方质量标准均予同时废止。
三、列入《废止目录》序号1的兽药品种为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补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的注销、库存产品的清查和销毁工作,并于12月底将上述情况及数据上报我部。
四、对列入《废止目录》序号2~5的产品,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工作,并对生产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核查、统计,于12月底前将产品批准文号注销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批准文号、产品名称及商品名)及产品库存详细情况上报我部,我部将于年底前汇总公布。
五、列入《废止目录》序号2~5的产品自注销文号之日起停止生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处理。对伪造、变更生产日期继续从事生产的,依法严厉处罚,并吊销其所有产品批准文号。
六、阿散酸、洛克沙胂等产品属农业部严格限制定点生产的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审批的洛克沙胂及其预混剂,氨苯胂酸及其预混剂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2月底前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
七、为满足动物疫病防控用药需要并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新兽药研发工作,在保证兽药安全有效,维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各相关单位可在规定时期内对《废止目录》中的部分品种履行兽药注册申报手续。其中,列入《废止目录》序号3的品种5年后可受理注册申报,列入序号2、4、5的品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受理注册申报。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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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名称/组方 |
1 |
禁用兽药 |
β-兴奋剂类: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 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
2 |
抗病毒药物 |
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
3 |
抗生素、合成抗菌药及农药 |
抗生素、合成抗菌药:头孢哌酮、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三嗪)、头孢噻吩、头孢拉啶、头孢唑啉、头孢噻啶、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磷霉素、硫酸奈替米星(netilmicin)、氟罗沙星、司帕沙星、甲替沙星、克林霉素(氯林可霉素、氯洁霉素)、妥布霉素、胍哌甲基四环素、盐酸甲烯土霉素(美他环素)、两性霉素、利福霉素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农药:井冈霉素、浏阳霉素、赤霉素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
4 |
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 |
双嘧达莫(dipyridamole预防血栓栓塞性疾病)、聚肌胞、氟胞嘧啶、代森铵(农用杀虫菌剂)、磷酸伯氨喹、磷酸氯喹(抗疟药)、异噻唑啉酮(防腐杀菌)、盐酸地酚诺酯(解热镇痛)、盐酸溴己新(祛痰)、西咪替丁(抑制人胃酸分泌)、盐酸甲氧氯普胺、甲氧氯普胺(盐酸胃复安)、比沙可啶(bisacodyl泻药)、二羟丙茶碱(平喘药)、白细胞介素-2、别嘌醇、多抗甲素(α-甘露聚糖肽)等及其盐、酯及制剂 |
5 |
复方制剂 |
1.注射用的抗生素与安乃近、氟喹诺酮类等化学合成药物的复方制剂; 2.镇静类药物与解热镇痛药等治疗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