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明确如下:拟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存在跨境生产(含分装)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按国产产品申报,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申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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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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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9-06 | 生效日期 | 2010-09-0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3-02-24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明确如下:拟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存在跨境生产(含分装)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按国产产品申报,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申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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