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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穗食药监健〔201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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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3 10:55:27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31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及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9年6月1日起,至国务院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之前,暂停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食药监健〔2010〕460号
发布日期 2010-09-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及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9年6月1日起,至国务院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之前,暂停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不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颁布后,再向社会公告是否需要依法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向何机关申请。由此对各位申请人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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