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7〕1号)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目标任务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在工作进度上,各省辖市城区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开始实行的时间,但应报所在省辖市备案。在准入范围上,各地可优先在城区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可先对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生鲜乳、水产品实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全省所有市场及农产品。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
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内容,但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1.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经有关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免检;
2. 对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且未经有关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现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出具能够表明产地来源的证明。
三、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工作环境。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二)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布局合理、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强自检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监管工作队伍。
(四)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燉T19575—2004)》的要求,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查验购销登记、质量抽检、不合格商品清退等制度,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五) 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规定要求,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要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对已认证农产品的监管,为市场提供更多的优质安全农产品。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市场建立对接或者签订销售合同,通过“场地挂钩”或“场厂挂钩”等方式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
(六)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有关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