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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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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6 11:08:07  浏览次数:1633
核心提示: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了“发光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安全危害,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0〕55号
发布日期 2010-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了“发光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安全危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应当督促各基层质监部门书面告知获得生产许可的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做好肉品原料入厂查验、记录工作,把好肉品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发光肉”原料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发现“发光肉”原料,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督部门报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肉制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生产加工环节 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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