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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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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8 15:35:02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切实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2010〕128号
发布日期 2010-06-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省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切实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日常管理重要内容,学校要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凡是对外承包食堂的学校,必须把保证食堂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严格要求承包方把好食品安全准入关,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并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需开办食堂的新办学校相关情况通报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开办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的为期一个半月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
    一是严查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培训档案。核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二是严查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三是严查清洗消毒落实情况。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建立消毒记录。
    四是严查执行加工管理制度和留样制度。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五是严查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计量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六是严查环境卫生整洁情况。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及学校自查阶段(6月—7月)
    各地要将此次学校食堂专项检查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每一个学校。各类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附表1)要求,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检查整改阶段(8月—9月)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月)
    各市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把本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联合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要对每个学校食堂检查情况逐一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附件2),作为学校食堂基础信息进行存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开展全面排查,要注意加强对餐用具消毒效果和重点食品品种的检验检测,摸清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案件的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分别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创建一批学校食堂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逐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作为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切实承担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五)有效防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防控水平。
    (六)加强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长、跨度大,适逢机构改革时期,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并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7月15日前报送各市自查报告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附件3);9月20日前,报送各县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10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4)。信息报送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和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 人:张艳艳
    联系电话:(0531)88592620
    传    真:(0531)88592615
    邮    箱:zhangyanyan@sdfda.gov.cn。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联系 人:于波
    联系电话:(0531)81916568
    传    真:(0531)86916724
    邮    箱:sdxxwsxh@126.com。
 
 
二 ○ 一 ○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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