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
第二章 规模和类别
第七条 市区农贸市场主要服务于周边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占地面积可按480m2/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农贸市场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要设计美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下设置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7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厅进出口应不少于3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4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建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置标准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1.5—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0.2米,管道间距不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内应灯光明亮,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50—70W/100m2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需要。摊位、营业房整齐美观。
——摊位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0—1.8米,宽0.8—1.0米,高0.7—0.8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地面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鲜肉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并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告示栏,宣传橱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要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