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04〕9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04〕9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9 13:35:05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101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实施名牌战略,树立烟台企业的整体形象,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工业立市和质量兴市进程,根据烟政发〔2004〕9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烟政办发〔2004〕98号
发布日期 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实施名牌战略,树立烟台企业的整体形象,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工业立市和质量兴市进程,根据烟政发〔2004〕9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质量为核心,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巩固、发展和壮大我市名牌产品的规模和水平,尽快形成一批在国内外覆盖面大、辐射力强的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企业,以此带动工业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行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原则,以“2358工程”企业为重点,筛选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质量过得硬、对全市经济牵动力强的产品,强化措施,重点培育,争取到2007年,有10个以上产品成为中国名牌产品,70个以上产品成为山东名牌产品,8个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145个商标成为山东著名商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三年内全市工业技术改造投入达到800亿元,其中列入规划名单的企业要达到400亿元。列入规划名单的企业每年的技术开发费投入原则上不能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当年技术开发费投入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投入按国有股所占的比例,视同当年利润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
 
  (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高水平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国家、省级技术开发中心,开展创建市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活动,从2004年起,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当年由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补助,其中县市区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加大打假力度,扩大名牌产品宣传。市经贸、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将列入规划名单的产品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维护名牌产品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全力抓好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的整顿工作,不断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树立名牌意识,注重自有品牌的培育,把企业形象宣传、产品品牌宣传、消费引导宣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利用山东名牌产品万里行和全国质量月活动,广造争创名牌、重商标的社会氛围,树立烟台品牌的良好形象。
 
  (四)落实鼓励政策,激励争创名牌和驰名(著名)商标。根据烟政发(2004)90号文规定,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当年分别由政府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获中国驰名商标、山东著名商标的,同样当年分别由政府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山东名牌和中国名牌的,按中国名牌进行奖励。同一商标同时获得山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按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财政负担。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争创名牌和驰名(著名)商标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质监局、宣传部、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局、财贸办、工商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建设局、农业局、药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乡镇企业局、盐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争创名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争创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等工作。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规划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争创名牌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7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318) 法规动态 (91)
法规解读 (2785) 其他法规 (52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