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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0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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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3:17:10  来源:新沂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92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新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7]146号
发布日期 2007-1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新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新沂市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4 市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5 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3.6 专家咨询委员会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信息报告
 
  4.4 通报制度
 
  4.5 举报制度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信息发布
 
  5.4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演习演练
 
  7.8 宣传、教育和培训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新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l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徐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徐州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附件1)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经贸委、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农林局、卫生局、多管局、水产局,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新沂质监局、新沂工商局等有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授权,会同市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发改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并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镇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沂工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新沂质监局:负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多管局: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产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新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4 市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4.1 事故调查组
 
  由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新沂工商局、新沂质监局,市监察局、教育局、农林局、卫生局、多管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置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3.4.2 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4.4 案件查办组
 
  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4.5 综合保障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3.5 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镇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镇食安办。
 
  3.6 专家委员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附件2).
 
  4.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市农林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必要时经授权发布检测信息。市多管局发布有关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卫生局,新沂质监局、新沂工商局和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系统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上报的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严重的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各镇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置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置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4 通报制度
 
  4.4.1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徐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镇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4.2 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2.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1)农业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农林局负责查处,畜禽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多管局负责查处,水产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水产局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新沂质监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新沂工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4.5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2)转发市有关监管部门,市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后,根据徐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有关部门报送、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及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2.3),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应急响应(附件3)
 
  5.1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徐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省、徐州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徐州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4)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在徐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辖区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必要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己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3 信息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徐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7.5 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 演习演练
 
  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8、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新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图
 
  2、新沂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2.1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2.2 新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
 
  2.3 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3、新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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