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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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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1:02:04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56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责任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卫生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照《食品安全法》对本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市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市政府已做出部署,每年集中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畜禽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市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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