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为增强政府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形势下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特殊情况下的有效供应,及时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正常波动事件,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引起粮食市场剧烈波动或预警报告的各类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包括战争、重大疫情、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动乱等。
第三条 粮食应急供应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市场,确保应急供应,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市场机制原则。发生市场波动时,首先利用本地粮食市场体系及本地粮食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购销,确保供应。必要时,经批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动用储备调控。
3、必要干预原则。特殊情况,经省、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临时性实行限价、限量、定点、记录等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
4、重点保供原则。应急情况下,全市粮食保供的重点是军粮供应、灾民及全市城镇居民口粮。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强化我市粮食应急供应决策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政令畅通、信息及时、措施到位,市政府成立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第五条 分管市长任市粮食应急保供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粮食、财政、经贸、农发行、物价、工商、质监、卫生、民政、交通、公安、统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判断粮食安全警情程度,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市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应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4、审批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的相关政策措施。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外省、市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粮食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负责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粮源组织、供应等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计划局、经贸局会同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涉及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调销应急供应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粮食部门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加强对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查。
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
民政局负责灾情通报和救灾、救济具体安排。
卫生局负责疫情预防控制等措施具体安排。
交通局负责协调安排必要的运力。
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负责安排粮食运输绿色通道。
质监局负责监管粮食加工质量。
宣传部门负责布置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导和社会公布。
统计局负责国有粮食系统外社会其他粮食主体粮食经营状况、社会粮食库存等的调查统计。
第三章 粮食市场信息监控
第八条 市政府责成粮食、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地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信息。
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我市有一定代表性的苏浙皖粮食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上报粮食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经整理分析后,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2、市场动态分析。了解全省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库存分析。根据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源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第四章 粮食应急供应载体
第九条 粮食应急供应载体在正常情况下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应急供应时期,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主要载体,承担稳定市场的职责。
第十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加工、销售、储存网络。
1、确定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点。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别桥米厂、天目糊粮油有限公司(原南渡油米厂)、上沛康泰米业有限公司为应急加工点,面粉加工厂1家,委托金坛苏南面粉有限公司。
2、确定粮食应急供应批发点和零售网点。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灾民应急供应需要,我市建立别桥粮库、粮食大楼一楼为粮食应急供应批发点,国有燕山粮店、后街粮店、溧城军供点为零售网点,归属市粮食局统一管理。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我市确定溧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周城、社渚、竹箦、后周、茶亭、南渡六个库点作为应急供应周转储存仓库,提前确定运输线路、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粮食储运。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常州市政府规定,我市必须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同时,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整粮源和资金。
第五章 粮食市场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在粮食市场波动情况下,根据市场价格、销量、库存和趋势等情况,全市粮食供应安全警情设定为三级,其中三级为最低警情,一级为最高警情。
1、三级预警。由市粮食局在全市粮食系统内发布。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20%;粮食批发市场成交量异常增大,群众情绪不稳定,出现抢购苗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低于3个月城镇居民口粮供应量。
2、二级预警。市粮食局报告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市场发生抢购,部分脱销,群众出现恐慌情绪,紧张状态持续3天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低于2个月城镇居民口粮供应量。
3、一级预警。市粮食局报告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在不同范围内发布。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5O%;出现大面积粮食抢购,群众情绪极度恐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低于1个月城镇居民口粮供应量;或全国出现大面积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已相继出现供需紧张问题。
第六章 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及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有粮应急、畅通应急、顺利应急的要求,市场突发波动时,我市要按照本地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首先立足本地资源实际,主动掌握和控制必要粮源,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第十四条 应急供应粮源及动用顺序
1、市场流动粮源。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粮油加工厂、粮油零售门点等各类社会粮食加工零售商粮食库存,在一般突发情况下,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下,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2、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当市场流动粮源趋紧,市场供应出现较大波动后,应积极组织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增加库存粮食本地销售量,增大本地市场投放量,平抑市场波动,满足市场需求。
3、市县储备粮。我市必须按照省、常州市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计划足额按时到位。在本地粮食供应紧张、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省备案,动用市县储备,重点保障本地重点对象的口粮供应。
4、省级储备。当本地粮源紧张,市县储备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紧急情况下,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省级储备。
5、国家储备。当市场波动激烈,本地粮源紧张且外呆外购困难的特急情况下,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经省政府请示中央批准后调用在常国家储备粮。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及责任
1、第一预案:对应三级预警,责任内容为备粮保供。市粮食局在系统内发布粮食市场三级预警后,我市启动本地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要密切关注并分析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及时掌握社会粮源分布情况,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在充分利用本地流动粮源保证本地市场供应的基础上,组织本地企业外购外采部分粮源或请示动用部分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做好应急投放准备。
2、第二预案:对应二级预警,责任内容为增量保供。市粮食局在报告市政府发布二级预警后,市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为平抑抢购,我市应组织企业加快增加粮源外购外采数量,全面动用地方储备粮,增大市场投放量,并做好申请调用省储、国储粮的准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宣传政策和形势,安定民心;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二级预警发布后,市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下,我市应完成:
(1)暂停我市储备粮的轮出,完成部分我市储备粮的调拨、运输、加工、储存、供应。
(2)做好2个应急供应批发点及3个零售供应店和超市等零售网点的布点工作。
(3)落实应急供应运输绿色通道及车辆,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4)承储单位和应急供应加工厂全力确保市区每天28万市斤大米加工投放量。
3、第三预案:对应一级预警,责任内容为紧急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并发布一级预警后,市政府紧急报告省政府,经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和国家储备;必要时,可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证供应等临时性应急供应办法;特别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后,依法采取临时性特别管制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暂停一切粮食市外销售,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借用等措施;依法执行省定粮食应急供应限价政策,保证市内应急供应。全市所有涉粮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统一调度,全面保供。如预期市场波动持续时间较长,国家、省、市粮食库存不足以长期应急供应,市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建议市政府迅速恢复我市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
第七章 应急供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动用和调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计划、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供应粮食储存、中转、调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资金往来和调销数量,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相关粮食会计统计制度要求,笔笔做帐,帐实相符。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内及时兑付和结算(包括审核期的银行利息支出)。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第十九条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粮食加工、经营主体因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应急供应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供应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