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姜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姜政办[2007]111号)

姜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姜政办[2007]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8 09:55:38  来源:姜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3
核心提示:  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发布单位
姜堰市人民政府
姜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姜政办[2007]111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和泰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8月下旬起,用4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姜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姜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用4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泰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八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重点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和重点市场,依法查处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农业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具备领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城区及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重点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此项工作由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城区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镇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镇(区)、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此项工作由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质监局配合)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城区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旅游点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工商局配合)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完成向注射剂和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继续深入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针对性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工商局配合)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各镇进点屠宰率达95%;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测(验)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此项工作由市贸易局牵头,发改委、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七)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重点整治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此项工作由质监局牵头,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货证相符。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监管。(此项工作由外经贸局牵头,农业局、贸易局、卫生局、质监局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8月下旬至9月,制定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检查;10月至11月,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大案要案;12月,抓好问题整改,组织检查验收。

  (一)制定方案、全面检查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发改、贸易、质监、工商、药监、农业、卫生、公安、外经贸、盐务、烟草、供销、知识产权等部门,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进行“拉网式”检查。

  检查的重点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专项治理、查处案件阶段。

  1、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侦破查处工作。要根据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侦破查处大案要案,端掉非法生产经营源头窝点,摧毁伪劣产品的生产基地、分销网络和批发市场,打击制造、运输、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团伙及其骨干分子。

  2、药监、盐务、烟草等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查处本行业的大案要案,整治重点单位和市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口商品中伪劣产品的查处工作,重点防范查堵出口东南亚、西亚、南美、中东等地的伪劣产品。

  4、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协助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火车货站、长途汽车货运站等复杂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水运、邮运等交通线和交通工具的检查工作,有效控制、堵截贩运伪劣产品渠道,严防伪劣产品扩散和蔓延。

  5、检察院、法院要做好对制售伪劣产品案件的起诉、审判工作。检察院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批捕、起诉犯罪分子,做好诉讼监督工作。法院对起诉的制售伪劣产品案件要加快审理速度,依法从重打击犯罪分子,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三)抓好整改、检查验收阶段。

  专项整治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要着力抓好专项整治的整改工作,特别是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镇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镇和部门要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完善监管措施。要为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镇(区),落实到政府、部门和企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一些地方设定“无检查日”、建“保护区”等限制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事故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和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次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公安等执法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更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严重制假售假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四)坚持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工作措施既能迅速见效,又能发挥长远的作用,收到长远的效果。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推动企业抓好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货物进店等环节的质量把关和台帐管理。要推进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实行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综合治理产品质量失信行为,建立产品质量失信惩戒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强化对公众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五)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贯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市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