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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佳政办明传〔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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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4:14:27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189
核心提示:  为做好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黑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佳政办明传〔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佳木斯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为做好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黑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严厉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种养殖环节整治。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对种植业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扩大抽查的覆盖面。

  (三)强化流通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对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4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整治工作。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经委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畜牧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的整治。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负责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的管理和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落实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决不留问题死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卫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建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专项整治期间,凡是监管部门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以便加大摸排力度。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的,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2009年3月下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同时,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案件督办组,对重点线索、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整治活动,于每月3日、18日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报表。报送的重点是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格式见附件2、3)。

  3、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地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发现超出卫生部等9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范围的新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尽快报送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4)。

  4、各地、各相关部门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安排,分别于2009年1月18日、3月18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于4月18日前报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总结。

  6、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各县(市)区务于2009年1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反馈至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科科长

  电子邮箱:lx-0454@163.com

  联系电话:0454-8779316

  传    真:0454-8779308

  附件:   点击下载.doc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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